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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對準備結婚的情侶因為拍婚紗照的問題產生矛盾,此后兩人沒有聯系,幾個月女方與他人結婚。男方一怒之下,起訴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以及金項鏈、手機。
在一些地區,男女雙方確定關系后,按照當地習俗男方會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者財務,表示其欲與對方結婚的誠意。因此,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的,為了與對方結婚必須給的錢,就屬于彩禮錢。
結婚彩禮,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、納彩等,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。按照這種風俗,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,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,作為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。目前,在我國廣大農村,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。
很多人認為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有損失,因此,在現實生活中,常常會有一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走到了盡頭,夫妻之間完全無法相處融洽,卻誰也不愿意先提出離婚。那么,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會有損失嗎?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!
1、給付和受領彩禮的主體不限于雙方當事人;
2、給付彩禮方在主觀上是非自愿的;
3、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。彩禮在現實生活中,往往是付給女方的娘家了,真正用于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反倒很少;
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,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。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,不違背公序良俗,就是有效的。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,理由如下。
從某種意義上講,我們可以把看成是一種契約關系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于要約和反要約階段,從訂婚時起到辦理前,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,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。辦理結婚登記,領取后,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。
彩禮糾紛處理要遵循哪些原則?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,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;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,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;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返還彩禮的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。下面由湖律網天津離婚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。
相識一個多月就辦理了結婚登記,然而結婚不到半月就神秘失蹤。近日,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:準予原告鄧某與被告葉某離婚以及葉某返還鄧某彩禮計人民幣15000元。
男方給彩禮、女方給嫁妝是習以為常的婚禮習俗,但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,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位彩禮和嫁妝的呢,若雙方最后沒有結婚,或結婚后沒多久就離婚了,是不是該返還彩禮和嫁妝呢,是不是能成為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呢?
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,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、聘禮的習俗,這種聘金、聘禮俗稱“彩禮”。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“六禮”婚姻制度,是“彩禮”習俗的來源?!傲Y”即: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,六禮中的“納征”
照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,在結婚時,男方需要向女方贈送彩禮,但是如果婚約反悔,或是雙方結婚后又離婚,對于彩禮這部分財產怎么處理,是否需要返還?看完本文,您就會找到答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