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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離婚時婚前買的房子怎么分
如何認定房屋權屬,關鍵是以下幾點因素:
1、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以及首付款的時間;
2、結婚時間是在于房產證的時間和領結婚證的時間;
1、婚前購買的商品房,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,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;
2、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: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公房處理問題曾作出《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房使用、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》司法解釋,主要有如下規定:
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離婚后,雙方均可承租:
一)婚前購買的商品房。
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,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;
(二)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、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三的規定,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個人住房銀行按揭貸款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,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
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,其出售、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。但根據物權法關于“善意取得制度”的規定,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,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
隨著房價的飆升,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。不管是夫妻共同出資買房還是父母資助買房,在離婚房產分割時,總會產生矛盾與爭議,糾紛不斷。在共同出資買房,對方又不承認的情況下
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,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,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,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,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。事后,一方反悔,稱原協議有效,要求按原協議履行。
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,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,該房屋為共同所有。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,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,因此,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
夫妻訴訟離婚,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,由于我國住房體制改革以及城市發展過程中的拆遷問題,使當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來源具有多元化的特點,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。
"夫妻在中約定,男方張某將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分割一半給妻子秦某。婆婆李某得知后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,對兒媳分得的股份主張優先購買權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
"律師主持調解和監督離婚協議的履行 雖說對某些人而言,解除婚姻是幸福的重新開始,但離婚終歸不輕松也不愜意。 能更大程度上幫助當事人理智處理離婚問題,將離婚的時間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