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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某(男)與陳(某)為甘肅蘭州家民,1972年,二人經媒人撮合,未經辦理結婚登記即在家鄉擺酒席,以結婚名義宴請同村村民及親戚朋友,此后二人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并生育一兒一女。1985年之后,二人共同到天津打工,在天津共同生活期間,逐漸產生了分歧。2002年2月孫某起訴到法院,要求與陳某離婚。二人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。但是法院對孫、陳二人之間的關系是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,產生了分歧。
天津離婚律師解答:
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,未進行結婚登記,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,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。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相對,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,而以夫妻關系相對待的兩性結合。
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之規定,我國目前是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,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公布實施以前,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按事實婚姻處理。
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公布實施以后,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;未補辦結婚登記的,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。所謂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”,是指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、非重婚、無禁止結婚的疾病、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雙方具有自愿結婚的意思。也就是說,只有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,事實婚姻才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。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,我國婚姻法不認定其為事實婚姻關系,而是認定為同居關系。
本事例中,孫某與陳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,采用民間習俗的方式結婚,并未進行結婚登記,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而且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,所以二人屬于事實婚姻關系,孫某可以提起離婚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