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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7日,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財產權屬糾紛案,依法解除羅某、溫某同居關系,判決男方羅某返還女方溫某支付購房款7萬元。
年屆七旬的羅某和溫某均系退休干部,雙方各自單身。2012年始,羅某常上門幫溫某干農活和做家務,2013年3月,兩人共同租房一起生活。2013年8月29日,羅某在石城縣城購買了一處房屋,溫某因此向男方支付了7萬元購房款,羅某收款后向溫某出具了收條,剩余房款均由羅某支付,該房屋也未登記在溫某名下。后來,雙方搬入該房居住。今年5月,因羅某不肯將房門鑰匙給溫某,導致女方無法進門而產生爭執,于是溫某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羅某返還購房款7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,并承擔該案訴訟費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溫某與被告羅某共同生活,但未進行結婚登記,兩人屬于同居關系,該關系不受法律保護,但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按共有財產處理;而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,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,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,視為按份共有;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享有的份額,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按照出資額確定。因原、被告之間無家庭關系,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支付的購房款7萬元的主張,依法應當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該購房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,因考慮到原、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,被告對原告生活確實予以了照顧,故該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