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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法網網友提問:
我哥想辦理離婚,但女方身份證上的名字與出生年月均與結婚證上的不符,是因為當時女方不夠結婚年齡?,F他們感情不好,要離婚,但法院認為此結婚證不起作用,建議讓雙方協商解決,請問他們達成協議后,簽字并按了手印,這份協議是否受法律的保護?他們有一兒子,歸我哥,那對方如何承擔撫養費呢?他們有一套房,是我哥婚前錢所購,那像這樣的婚姻財產他們應怎樣處理,是各一半嗎?
找法網天津王建良律師回復:
1、婚姻關系是無效的 。
2、未提及協議內容不能確定協議是否有效。
3、撫養費為女方收入的20%--30%。
4、房子是你哥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。
天津離婚律師回復:
有財產和子女糾紛的同居糾紛在法院受理的范圍內,他們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可以依法賦予法律效力。對方對兒子應分擔撫育費到孩子成年,無能力一次性支付的,可以分期付給。你哥“婚”前所購房屬于他的個人財產,不作共同財產分割。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規定:
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,屬于婚姻法第三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六條規定的"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"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